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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 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办法 (暂行)》,鼓励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引导和促进科技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提 供检验检测、技术平台服务、财务审计、资质认证、企业培 育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市级以上高校重点实验室、区级备案的 开放实验室、注册的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新劵科技服务机构备案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 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3.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 收费标准; 4.无信用异常记录,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高新区以外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 构,根据我区科技企业创新需要择优入库。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需递交以下材料: 1.大连高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表; 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4.机构营业场所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反映机构信誉和在行业内影响、地位的证明材料(例 如∶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6.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资质证书, 如国家或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认可证书(检验检测服 务机构须提供)。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 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的服务机构在大连高新区官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经社会公示没有异议的,在大连高新区官网上 公示备案结果,纳入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科技服务机 构库。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六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动态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科技服务机构每年应上报《年 度绩效报告表》,同时提出复审申请,不上报年度绩效报告 表或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不纳入次年备案名 单。 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园区 企业情况进行考核,对企业评价度低、投诉率高的服务机构 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不再纳入次年备案名单。 第七条 已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 经发现,取消其创新券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1.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相关资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3 2.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 创新券资金的; 3.存在鼓动企业外迁等行为的; 4.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资格的服务机构,将在大连高新区官网上予以公 示,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由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