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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 推动“又高又新”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解读

一、政策系列文件的组成

本次新政制定,党工委、管委会提出了“精准、简单、有效”的工作原则,既要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又要与时俱进、立足发展。积极吸纳先进高新区经验做法,兼顾与国家省市政策的互补叠加, 为园区和企业发展提供有撬动作用的好政策。

政策系列文件由1个政策文本、1个实施细则和7项执行文件组成。

第一、政策文本--《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 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是主体文件,包括6章2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聚优秀人才,第三章鼓励科技创新,第四章优化科技金融服务,第五章加快产业壮大,第六章附则。政策重点围绕人才、科技、金融三大创新关键要素,聚焦人才引进培养、企业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服务、产业发展壮大以及科技服务、产业配套等重要环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创新要素汇集,培育和构建创新创业生态,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形成市场主体活跃、要素相互支撑、产业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第二、实施细则--《<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 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是对主文件内容的详细解释和具体补充。包括4章35条,第一章支持原则,主要明确政策支持对象,相关名词界定;第二章申报规程,具体说明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材料等;第三章监督管理,阐明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处罚措施等相关规定;第四章附则,明确政策限定条件和有效期。

第三、7项执行文件,作为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是配合政策具体落实中,针对7个方面工作开展而制定的规范程序与执行标准。包括:《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大连高新区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科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海创工程”实施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加速器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大连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考评管理办法(暂行)》。

二、政策重点内容

政策文本的第二章至第五章共有20条,简称“高新20条”,是政策的核心条款。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政策》第二章汇聚优秀人才,共3条。重点从人才的吸引、留住、培养入手,对高层次人才创业给予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组合扶持,对企业需要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对扩大人员规模的企业

给予人才工作补助,汇聚优秀人才,打造人才高地。涉及到人才的政策7项:

1.高层次人才创业:入选“海创工程”、“科创工程”,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 1000万元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组合扶持——第二章第五条

2.产业优秀人才奖励:入选者年薪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3万元,3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第二章第六条

3.股权投资者奖励:奖励投资机构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第四章第十三条

4.股权融资者奖励:企业增资扩股,奖励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第四章第十三条

5.上市公司投资奖励:已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区内,奖励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第四章第十五条

6.高成长型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潜在瞪羚10万元、瞪羚和种子独角兽30万元、潜在独角兽50万元、独角兽100万元——第五章第十六条

7.人员增长补助。年度净增长30人以上,最高补助200万元——第二章第七条

第二、《政策》第三章鼓励科技创新,共4条。重点从企业研发费用补助、高端创新平台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等方面入手,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聚集高端创新资源,支持优质孵化机构发展,建立市场化

科技服务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创新高地。涉及到创新的政策有9项:

1. 中小企业研发补助: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最高补助20万元——第三章第八条

2. 小微企业创新补助:科技型小微企业可获最高10万元创新券——第三章第八条

3. 高端创新平台补助:连续三年,最高“2000平米房租补贴+最高50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第三章第九条

4. 开放实验室补助:三年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第三章第九条

5. 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补助:两年研发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第三章第十条

6. 医疗产品研发补助:获批产品研发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章第十九条

7. 新建孵化载体扶持:可获得最高2000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第一年房租补贴”——第三章第十一条

8. 优秀孵化载体奖励:业绩考核优秀者,最高奖励300万元——第三章第十一条

9. 科技服务机构扶持:入选高新区创新券使用单位——第三章第八条

第三、《政策》第四章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共4条。重点在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企业股权投融资、科技信贷融资补贴和企业上市

等方面施策,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汇集高新区,鼓励企业投融资行为,减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科技金融对企业发展壮大的支撑作用,打造资本高地。设涉及金融的政策有9项:

1. 社会资本设立基金扶持: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最高1亿元——第四章第十二条

2. 企业股权投资扶持: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第四章第十二条

3. 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以上,奖励100万元——第四章第十三条

4. 科技信贷补贴:中小企业6个月以上贷款补贴最高 30万元——第四章第十四条

5. 知识产权评估费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费补贴最高10万元——第四章第十四条

6. 拟上市企业扶持:连续三年参照区级贡献增量100%计算扶持额度,或最高2000万元股权投资扶持——第四章第十五条

7. 境内外首次上市奖励:一次性奖励600万元——第四章第十五条

8. 新三板挂牌奖励:基础层100万、创新层200万元、精选层400万元——第四章第十五条

9. 收购上市企业奖励:借壳或异地收购并迁入,奖励600万元——第四章第十五条

第四、《政策》第五章加快产业壮大,共9条。重点从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平台型企业发展、优质企业做强、高技术产品产业化、扩大出口、文创产业培育、产业载体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招商引资奖励等方面入手,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队伍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宜居宜业区域环境,打造产业高地。涉及到产业企业的政策有7项:

1. 高成长型企业扶持:连续三年,瞪羚类企业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100%计算扶持额,独角兽类企业最高300万元——第五章第十六条

2. 平台型企业奖励:培育或引进瞪羚和独角兽类企业奖励30万元/家、潜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家——第五章第十七条

3. 优质企业奖励:新企业连续三年参照区级贡献计算奖励额,已有企业参照区级贡献增量计算奖励额,最高比例为70%——第五章第十八条

4. 生产设备补贴:购置生产设备、建设无尘(无菌)生产车间,最高补助1000万元——第五章第十九条

5. 高技术产品销售奖励:5G、半导体、新能源电池等产品,按销售额最高奖励1000万元——第五章第十九条

6. 出口业务奖励:软件服务企业和其他贸易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五章第二十条

7. 文创企业扶持:新企业连续三年参照区级贡献的70%、60%、50%计算扶持额——第五章第二十一条。

第五、激活社会力量方面,对产业载体运营服务商、招商引资贡献者以及社会投资者给予政策支持。涉及政策3项:

1.产业楼宇服务奖励:优秀运营者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2.招商引资贡献奖励:最高200万元奖励——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3.投资合作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管委会出资最高20%参股共建——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三、政策适用范围与执行方式

政策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符合高新区“1+5”重点产业方向以及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大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人才,高校院所、科技金融、科技服务机构及社会团体,为企业提供产业楼宇服务的运营商。各类企业和科技金融、科技服务机构的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应在高新区,企业应纳入大连高新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高新区“1+5”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智能制造、海洋科技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政策有效期三年,自2020年10月1日实施。政策原则上支持2020年1月1日以后企业发生的行为(特殊约定除外)。

政策执行方式。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四章中对企业和高新区职能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各自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政策申报、

审核、资金拨付等政府部门工作时限进行了明确限定,确保政策兑现效率。

四、政策具体条款解读

1、第一条 政策制定目的。

具体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汇聚优秀人才,支持创新创业,优化科技金融环境,提高科技服务支撑能力,培育创新型企业队伍,推动产业链条化、集群化发展,构建创新要素集聚的创新创业生态和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目标。

2、第二条 政策落实与重点产业范围

具体内容: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执行《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区级政策落实工作,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做大做强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智能制造、海洋科技和文化创意等“1+5”重点产业。

3、第三条 政策资金的设立与用途。

具体内容:高新区管委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引进培育、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做大做强;设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提供覆盖企业成长周期的金融支持。

4、第四条 政策适用对象。

具体内容:支持对象主要为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和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高校院所和创新创业人才。

5、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实施“海创工程”、“科创工程”,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通过资格审核和项目评审后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基金相关办法执行。

目的与方式:持续实施高新区“海创工程”、“科创工程”,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业,培育高质量创业企业,加快高成长型后备企业培养。顺应新经济发展大趋势,扩大人才扶持范围,鼓励青年创业者采用新技术新模式进行创新创业,支持新业态在高新区涌现。在资金支持上采取伴随成长方式,通过从创办企业之初提供启动资金,到成长中提供项目研发无偿资金扶持,再到对优秀创业团队和项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政策覆盖企业成长周期的各阶段。

支持对象:曾任职国内外500强、上市企业、高成长型企业等优秀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与技术人员、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人员、8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青年创业者。

支持标准: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创业扶持,无

偿资助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另行商定。

6、第六条 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支持企业引留优秀人才,打造骨干团队。每年遴选一批由重点企业推荐、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标准为:税前年薪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者,奖励5万元。分两年支付。

目的与方式:支持企业引进、留住优秀人才,打造骨干团队。通过对企业推荐的、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让企业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形成人才与企业的共生关系,人才离开推荐企业后不可获得奖励。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全职员工,须与公司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支持标准:税前年薪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者,奖励5万元。分两年支付。

7、第七条 企业人员增长补助。支持企业引育人才,壮大规模。对年度人员净增长30人及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工作补助。

目的与方式: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加大人员招聘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职业素质,学习新技术、导入新思维,培养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通过按照企业人员净增长数量给予补

助,降低企业在人才招聘和对全体员工开展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成本。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园区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支持标准:企业净增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总数达到30人及以上,按照每净增1人补贴5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

8、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发展。对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年度研发费用达3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企业第一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经评审,企业可获得最高10万元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目的与方式:研发投入是企业创新的重要支撑,科技中小微企业是创新活跃度最强的群体。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设计了不同的扶持方式,一方面对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通过补贴研发投入,支持有基础的企业冲刺规模企业,壮大高新区骨干企业队伍;另一方面关注小微企业成长,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让小微企业在创新过程中不花钱或少花钱获得科技服务支持。同时通过政策杠杆和市场机制,让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发展起来,提高园区科技服务支撑能力。此政策与市级重点企

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形成互补,做到了园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全覆盖”。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入选高新区创新券使用单位的科技服务机构。

支持标准:对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或新迁入企业研发投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额度的5%,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成立5年以下,人数100人(含)以下、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发放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创新券。

9、第九条 高端创新平台扶持。大力引进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通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在区内建设高端创新平台,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标准为:按照租用办公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房租后补助;根据年度创新成绩,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经备案,对企业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技术平台)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按照年度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最高1000万元。

目的与方式:高端研发机构是高技术的主要载体,也是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科技人才集聚和培养、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通过引进支持国家、省、市级高端创新平台建设,给予房租补贴和研发费用补助,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端人才集

聚,推动高新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政企合作共建园区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体系,集聚市场化运行的高水平实验设施,通过对大企业投资建设实验室给予补助,减少企业投资压力。作为开放式的公共技术平台,在满足大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同时,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提供技术环境支撑服务。

支持对象:具有市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在园区创办的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成果转化中心等新型创新机构。高新区内有技术优势、自建实验室并提供开放式服务,同意纳入公共平台管理的重点企业。

支持标准: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 按照租用办公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房租后补贴。根据年度创新成绩,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经管委会备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开放平台,按照年度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最高1000万元。

10、第十条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区内其他中小企业及高校院所,围绕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前瞻性应用创新。经评审,根据研发目标、投资计划及联合协议,对两年内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当年企业自主研发投入计划的20%、协议投入计划的25%给予补助,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

目的与方式:支持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区内其他中小企业及高校院所,围绕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创新,支持面向未来的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积极抢占未来科技制高点,培育创新型企业。鼓励企业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组成创新联合体,强化区内企业间、校企间协作联动,重点支持自主可控、卡脖子技术攻关,支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5G等技术开展应用创新,培育专精特、细分领域冠军企业,打造园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优势。通过对入选项目提供连续两年的前置性研发补助,推动企业研发进程,鼓励区内企业间协作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有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标准:对两年内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当年企业自主研发投入的20%、协议投入的25%给予补助,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

11、第十一条 创新孵化载体扶持。支持双创孵化高质量发展。对新建优质孵化载体,按照租用场地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装修后补助和第一年房租后补助(每天每平方米最高1.5元)。对备案认定的孵化载体,按照孵化企业的数量、质量及融资额等业绩考核结果,每年择优最多10家,给予最高300万元/家奖励。

目的与方式:加强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建设,引进高质量的孵化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孵化培育服务,提升高新区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推动创新与创业、投资与孵化结合,帮助企业快速成长。通过对新孵化机构给予房租装修补助,减轻起步期成本;通过实行年度业绩评价考核,对优秀者给予奖励,激励优秀孵化机构集聚发展,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高质量的创业生态。

支持对象:国内外知名企业、创业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投资设立的专业孵化载体。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

支持标准:对新建机构按照租用场地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装修后补助和第一年房租后补助,每天每平方米最高1.5。对业绩考核优良者,给予最高300万元/家奖励。

12、第十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扶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投资原则为:出资额最高1亿元,占比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子基金对区内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原则为: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目的与方式:设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引导基金,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参与共建覆盖企业成长全周期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对优质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

通过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建子基金投资,或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撬动,建立投融资渠道,活跃园区金融环境,支持基金机构和创业企业发展。

支持对象: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人、高新区内创业企业。

支持标准:对共建子基金出资原则:出资额最高1亿元,占比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子基金对区内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原则: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投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13、第十三条 企业股权投融资奖励。激发区域投融资活力。对新设立或迁入的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区内投资机构12个月内新增区内投资额(投资期限满一年及以上)满5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每增加3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获得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单笔融资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目的与方式:集聚投资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用资本活跃激发创新活力。通过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落户奖励,按照新增区内投资额奖励基金管理团队,吸引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我区,鼓励投资机构向区内企业投资行为。鼓励企业增资扩股,争取跟多社会资金投入,通过奖励企业高管团队,激励企业发展。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团队,以增资扩股方式获得投资的创业企业高管团队。

支持标准: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按照投资额奖励管理团队每年最高100万元。按融资额的3%,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

14、第十四条 科技信贷融资补贴。降低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重点企业新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后补贴,每家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最多2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知识产权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贴。

目的与方式: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贵问题,对企业发生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通过补贴贷款利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获得融资,通过补贴知识产权评估费,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对象: 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缴纳社保人员)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

支持标准:按利息额的50%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最多2年。按照知识产权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10万元。

15、第十五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支持企业多层次市场直接融资。拟上市企业经备案后,根据企业情况按两种方式之一给予扶持:自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股改增加部分不计)的100%计算,上市

当年不享受,五年内未上市,以上奖励资金需返还;或股权投资扶持,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含境外红筹上市)后奖励6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进程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迁入区内的,奖励600万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项目,按两年内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目的与方式:培育上市企业后备队伍,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强做大。政策支持企业从筹备上市开始直至上市后的再投资行为。通过最长5年的培育,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扶持:从签订上市实质性操作协议开始,参照区级贡献增量计算扶持额度,完成上市给予奖励,三板挂牌企业按照进程给予奖励。对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迁入区内进行奖励。对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再投资区内给予管理团队奖励。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拟上市(挂牌)企业、已上市(挂牌)企业(境外红筹上市企业须将不少于1亿美元资金汇入区内账户)、上市企业高管团队。

支持标准:拟上市阶段扶持,自签署上市实质性操作协议三年内,扶持资金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100%计算,五年内未上市,以上奖励资金需返还;或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扶持。上市后奖励,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含境外红筹上市)奖励600万元。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迁入区内的,奖励600

万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16、第十六条 高成长型企业扶持。培育高成长型企业队伍。自企业通过省级以上备案年度起,或新引进高成长型企业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瞪羚类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100%计算,独角兽类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扶持最高300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潜在瞪羚10万元、瞪羚和种子独角兽30万元、潜在独角兽50万元、独角兽100万元。

目的与方式:大力培育以瞪羚和独角兽为代表的高成长型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队伍,培育新兴产业,鼓励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在高新区呈现,推动产业转型与高质量发展。通过对高成长型企业的三年持续扶持,形成对瞪羚和独角兽企业的遴选、培育、做大做强的链条化培育,构建企业发展梯队。

支持对象:区内或区外迁入的经备案的高成长型企业及其高管团队

支持标准:连续三年扶持,瞪羚企业扶持额度参照年度区级增量100%计算,独角兽企业根据发展情况奖励每年最高300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潜在瞪羚10万元、瞪羚和种子独角兽30万元、潜在独角兽50万元、独角兽100万元。

17、第十七条 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奖励。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引进平台型龙头企业,支持各类大型企业在园区开展平台型业务,

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孵化的企业首次入选高成长型企业或引进高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瞪羚和独角兽类企业每家 30 万元、潜在瞪羚企业每家10万元。

目的与方式:大力发展高新区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新兴产业。引进支持各类大型企业在园区开展平台型业务,推动大企业转型升级,开放技术、资本、市场等优势内部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大企业引进和孵化高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大力引进平台型龙头企业,支持各类大企业采取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搭建专业孵化器、搭建研发众包平台、开放新技术应用场景、设立战略投资基金等方式孵化及带动周边科技型企业发展。

支持对象:平台型大企业或各类企业在区内开展平台型业务、企业通过省市级大企业平台化备案。

支持标准:引进或培育出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独角兽类企业奖励30万元,企业升级补差。

18、第十八条 优质企业发展奖励。支持各类优质企业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新引进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发展奖励,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计算;对区内已有企业奖励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计算。奖励标准为: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比例50%;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比例60%;区级贡献或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比例70%。

   

目的与方式:大力引进龙头企业、总部型企业、平台型企业和高端创新型优质企业以及优秀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大力支持园区已有优质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总部型企业。采取外引内培、大项目引领和新业务带动的双轮驱动,拓展延伸产业链条,加速园区形成产业链条化发展、集群化发展的良好业态。通过优惠的政策支持,形成优质企业不断引进、本地企业不断做强的发展态势,带动园区人才、技术、业态的全面升级。

支持对象:新引进或园区已有的、年度区级贡献达到奖励标准的各类企业以及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服务机构。

支持标准:新引进企业连续奖励三年,奖励金额参照年度区级贡献计算;园区已有企业,奖励金额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计算。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比例50%;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比例60%;区级贡献或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比例70%。

19、第十九条 高端生产型企业扶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高技术产品产业化。对重点企业新购置200万元及以上关键生产设备,或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无尘(无菌)生产车间(通过标准认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生产的5G、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生命科学等高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企业研制的二、三类医疗器械获批,按照该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目的与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支持半导体及器件、生物医药检测产品及器械、智能制造、洁净能源等高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设备采购、生产车间建设给予补助,降低投资成本,推动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化。5G和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生命科学等企业,通过奖励企业高技术产品产量扩增,支持不断推出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对获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研发费用补助。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半导体及器件、 生物医药检测产品及器械、智能制造、洁净能源等产品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标准:设备及车间建设按照投资额的10%,最高补助1000万元。5G及第三代半导体产品按照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医疗器械获批后按照研发费用的10%,最高奖励100万元。

20、第二十条 企业出口业务奖励。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8523项下报关)给予奖励,每出口100万元奖励1000元;对其他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增量给予奖励,每出口35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35万元部分不计,奖励额度最低3万元、最高100万元。

目的与方式:鼓励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以及外贸企业加大出口,吸引优质外贸出口企业落户园区。通过对软件和信息服务

企业在8523项下报关的出口给予奖励,对外贸企业出口增量的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业绩。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外贸出口企业。

支持标准: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8523项下报关) ,每出口100万元奖励1000元;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增量,每出口35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35万元部分不计,奖励额度最低3万元、最高100万元。

21、第二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下的,资金额度参照区级贡献计算比例为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执行本政策第十八条。

目的与方式:加快文创企业集聚发展,构建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相融合、产业发展与区域文化建设相促进的良好环境,提升高新区文化科技创新能力。通过给予新引进企业连续三年的发展支持, 吸引优秀文创企业集聚。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从事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影视传媒、网络内容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

扶持标准:新设立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新迁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自注册或迁入年度

起连续三年扶持。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下的,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计算,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区级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第十八条政策执行。

22、第二十二条 产业楼宇服务奖励。提高产业载体空间供给与服务能力。经备案,对可租赁商务办公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产业楼宇,入驻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和孵化机构租用面积达到已出租总面积(公用和配套服务面积除外)的70%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方奖励。奖励额度参照此类企业(含孵化机构内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之和的10%计算,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目的与方式:鼓励办公楼宇向科技创新企业和孵化机构释放资源,推动楼宇运营商服务上台阶,不断改善楼宇办公条件,加大办公楼宇空间供应,促进楼宇用优质服务吸引留住优质客户。通过将租户经营贡献的一部分奖励运营商,激励运营商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好资源与服务。

支持对象:高新区内的产业楼宇运营商,楼宇可供租赁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

支持标准:按照楼宇内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年度对区级贡献增量之和的10%计算,每年每家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运营商合并计算。

23、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建立市场化招商合作机制。对与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机构签署招商合作协议的单位引进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地产

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两年内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目的与方式: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优质项目、大项目引进,推动园区“又高又新”高质量快速发展。通过对签署合作协议的机构给予招商奖励,建立市场化招商合作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

支持对象:与管委会有关机构签订招商合作协议的企业、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

支持标准:对引进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两年内实缴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24、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合作。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土地除外)的20%参股或以其他方式共建。

目的与方式:高新区建设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需要优质的医院、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服务设施,通过政府杠杆撬动,激励社会投资,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公共服务设施,满足人民需要。

支持对象:社会投资者

支持标准:高新区可视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基本建设总投资(土地除外)的20%参股或其他方式共建。

25、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及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目的与方式:在项目引进中,对符合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及经济贡献突出条件的特别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因现有政策无法涵盖,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管委会有关决策制度,与项目投资方进行磋商,给予特殊性扶持。

支持对象:重大投资或影响度极高项目的投资者。

支持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26、第二十六条 其他规定

具体内容:对企业扶持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级贡献总额的75%为上限,奖励额度中不含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奖励和企业实缴注册外资奖励。对拟上市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可视企业发展情况,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同类项目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签署“一事一议”扶持协议的企业遵从协议约定。签署承诺书的企业违诺须退回所获资金。

27、第二十七条 政策解释权与有效期

具体内容:本政策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